离婚房产分割与婚后共同还贷增值补偿计算器
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八条标准司法裁判规则,精准测算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对应房产增值比例与折价补偿款。
房产出资与贷款要素
最高法通行裁判公式¥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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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价补偿款测算结果
裁判基准应补偿给未得房一方折价款
¥326,086.96元
叁拾贰万陆仟零捌拾陆元玖角陆分
房屋现值¥ 3,000,000.00 元
共同还贷部分占比 (y)21.74%
共同还贷对应房产现值¥ 652,173.91 元
产权归属与给付方由产权登记方支付补偿款
最高人民法院通行计算公式:
共同还贷占比 y = 共同还贷本息(e) ÷ [首付(a) + 贷款本金(b) + 已付利息(c)]
房屋折价补偿款 = 房产现值(d) × 共同还贷占比(y) ÷ 2
尚未归还贷款的处理: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需继续清偿剩余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。法院通常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,并在特殊情形下由法官自由裁量折价补偿数额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八条
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