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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状要件信息录入
已对齐立案庭审查规范原告(申请人)信息
被告(被申请人)信息
诉讼请求金额(已自动提取测算值)
受诉人民法院 /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民 事 起 诉 状
原告:张三,男,1988年5月10日出生,汉族,身份证号码:110101198805101234,联系电话:13812345678,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。
被告:李四,统一信用代码/身份证号码:110101198503205678,联系电话:13987654321,住所地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8号。
诉讼请求: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。双方签订借款凭条并达成合意,原告已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全额交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,000 元。
经专业司法核算:截至具状之日,被告尚欠本金人民币 100,000 元,累计未清利息/补偿款人民币 15,200 元,上述两项合计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115,200 元。原告多次催讨未果,被告推诿拒付,已构成严重违约。
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一条、第六百七十五条、第六百七十六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,特具状起诉,望判如所请!